| 中盛公司购买了四川成都玉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玉成公司)生产的两块316L不锈钢管板,总价值30多万元。同年7月,该公司开始进行组装设备时,发现其中一块管板外侧漏水,干燥后发现泄漏处有开裂的现象。经中盛公司技术人员初步分析认为,一般来说,换热器泄漏通常是在换热管与管板焊接的角焊缝处,而沿管板外侧泄漏,几乎没有相应的文献记载。眼看刚刚购进的新管板存在诸多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,中盛公司立刻将情况告知产品售出方。但多次交涉无果,中盛公司最终将此案诉诸法院。
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提供的资料显示,原告方中盛公司认为被告所提供管板由于内在质量缺陷而出现裂纹、漏水,根本无法使用,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。被告方玉成公司则要求鉴定原告提供的管板是否由该公司生产销售,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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